云高法要启动自审案件的再审,只有一个途径:院长认为判决确有错误à提请审委会决定再审à新的合议庭再审à提请审委会决定à合议庭下判à院长签定。
到这里你就看到,院长和审委会咬到自己的尾巴了!这个头尾相连的怪圈,理论上还可以无限次数地循环下去——如果哪个法院的院长一觉醒来,觉得这个案子还有错误,或者这当口换了一位新院长,他又可以提请再审。这就是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我在多年前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就品味出了这个规则的中国特色。
有人会说,为什么最高法、最高检不出面?
你看,如果最高法、最高检想揽这个差事,早就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操作了:
1、云高检提请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最高法必须再审;
2、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最高法也必须再审;
3、最高法认为判决不当,直接决定再审。
这也是刑诉法规定的再审启动程序。放着这么些合理的途径不走,偏偏选择自打嘴巴的方式再审,为什么?说得好听是给足面子,给你一个自查自纠、自己改正的机会,其实是不想理。要不然,云高检也不会羞羞答答地只发个检察建议,而不是直接提请抗诉了。
但这看似给兄弟面子的举措,害了云高院。不是说,一方面前台副院长和庭长们出面释判,一方面院长已经悄悄提请审委会决定再审,这有多么匪夷所思。而是说,你这么做了,是不违法,但却违背了逻辑和原则。
首先,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而再审的原则是:存在事实错误,证据问题,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如果没有这些问题,只是合议庭自由裁量中的问题,则一个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的裁判意见,应当尊重。对于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院长签定的案件,更不能经由同一个法院的院长提请并由同一个审委会来改变对它的裁判。不经审判,你院长如何认定他发现的问题就是错误?既然相信自己发现的问题是“错误”,审委会决定再审也是相信有错误,那么重新组成的合议庭,还会坚持成见说那不是错误吗?就算是坚持了,又能通过审委会吗?要知道,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遵守!